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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8时许,隆回县**镇**村*组村民游某某和同组村民谭某甲、谭某乙父子在**村“***”(小地名)的田土里做工时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游某某手持锄头去挖谭某甲家的土,谭某甲、谭某乙父子前去制止游某某挖土,双方随即发生了打架,谭某乙先持扁担打到了游某某的手臂,随后游某某退到了田坎下,并用自己的锄头将谭某乙勾下田坎,谭某乙被勾下田坎后还要继续去打游某某,游某某随即平举锄头打向谭某乙,锄头打在了谭某乙左脸鼻部位置,游某某见谭某乙脸上受伤流血后准备离开,谭某乙随即从旁边种植四季豆的地里拔出一根竹棍打游某某,被游某某手持锄头挡住,随后游某某回到家中。经法医鉴定,游某某有左前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存在,其损伤评为轻微伤;被害人谭某乙有左颞骨、左某某、颧弓粉碎性骨折存在,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谭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及提取工具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谭某甲,谭某丙。

4.鉴定人:戴某某、李某某、谭某丁(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5.被害人:谭某乙,曾用名谭某戊,男,44岁,住隆回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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