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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68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6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游某某在广州市海珠桥脚等地,从同案人邹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350元低价购买被盗睿能牌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34元),购买时对方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来源手续;从路人处以人民币200元至300元的低价分别购买被盗雅迪牌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7元)、被盗捷畅牌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5元)、被盗金时捷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6元),购买上述3部电动车时卖方均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来源手续。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游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的家中被警察检查抓获,当场缴获包括上述购买来的电动车合计34部及电池37块( 经鉴定,上述4部电动车及11块电池,合计价值人民币14574元),其中上述被盗的4部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被盗电动车的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游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20年6月17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3张。

3. 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4. 现场缴获的被盗电动车及电池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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