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游某某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79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87112元,经锦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聘请林某某、谭某某等人从事锦屏县**乡**村人居环境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后,游某某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周某某、林某某等11人劳动报酬127582元。锦屏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6日向游某某下发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兑现付清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游某某仍拒不支付。
二、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聘请龙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事锦屏县**工区**种植项目,项目完工后,游某某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龙某某、张某某等68人劳动报酬59530元。锦屏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7日向游某某下发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在2020年7月10日前兑现付清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游某某仍拒不支付。
同时查明:锦屏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7月8日在凯里市环城东路东坡湾假日酒店将游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责令整改指令书、送达回执、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谭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87112元,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毅
检察官助理 刘调霞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本案有林某某、谭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等68名被害人(被害人基本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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