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街**巷**号。曾因嫖娼于2007年4月2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至同年1月3日被寄押于福建省南靖县看守所,同年1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游某某将赣州市章某某**镇**区**楼**店面转给刘某甲(在逃)、刘某乙(另案处理)、林某某(已判决)等人经营,游某某仍占20%的股份。一个月后,刘某甲等人将该店面用于开设赌场,游某某的股份调整为10%。该赌场提供麻将机、纸牌等工具,供赌客在此进行“梭哈”、“三拖”、“上下冲关”等方式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游某某协助刘某甲管理赌场、收取抽水费。经查,该赌场经营至2016年,赌场每日参赌人员为20至30人,每日抽水为1万元至3万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游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路**公交站台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个体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至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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