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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游某某伙同唐某某(已死亡)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天海路天海居民市场内板房搭建的“休闲棋牌室”,以“自由麻将”的方式,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贰万余元。

2018年12月12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天海路“天海居民市场”内板房搭建的“休闲棋牌室”,挡获被告人游某某和唐某某以及赌博人员王某某、岳某某、何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租用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游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368966****)。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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