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出租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5日至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晚,袁某某驾驶非法改装的琼C3****的12轮货车到临高县境内**沙场拉沙,为防止因超载被执法部门查缉,被告人游某某驾驶琼A2****皮卡车为袁某某在路上探路望风。2019年6月12日1时许,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临高公路分局(以下简称“临高公路分局”)执法人员唐某某、邓某某、符某某、林某某4人在临高县金牌至多文路段进行设卡检查超限运输车辆。袁某某驾驶该辆货车经过该路段唐某某等执法人员的路政检查点时,冲卡逃窜。唐某某等执法人员遂驾驶执法使用的琼C6****制式路政执法车追缉袁某某。为了阻止执法人员查处袁某某驾驶的车辆,被告人游某某驾驶皮卡车强行超越唐某某等人驾驶的路政执法车辆,通过左右摇摆蛇形驾驶的危险方式阻拦路政执法车约2公里。当车辆行进至金牌高速路口时,被告人游某某突然将其驾驶的皮卡车打横阻拦路政执法车,导致路政执法车辆撞上被告人游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引发交通事故,袁某某驾驶的大货车脱逃。
经鉴定,临高公路分局行政执法车辆被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2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查询表、证明、工作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临高公路分局《关于“6.12”路政治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监控视频、手机拍摄视频等视听资料;
4.证人袁某某、唐某某、邓某某、符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驾驶机动车暴力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副检 察 长:姜华
检察官助理:杨媚
附:
1.被告人游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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