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游某某了解到被害人李某某有投资做民宿生意的意向后,谎称自己手上有一栋位于深圳大鹏新区的农民房产业可以出售给李某某,在与李某某谈好交易的价格后(人民币11186000元),游某某联系了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路边的小广告上的电话,以人民币150元的价钱伪造了一式三份的《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伪造假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印章。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游某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太古城与李某某签订了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收取了李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人民币500000元作为定金。随后,游某某将李某某已经签好的合同拿回大鹏找做假证的人那里伪造了一枚“深圳市大棚新区管委会”的公章盖上去,再将合同交回给李某某,并在2018年7月19日再次收取了李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支付的人民币500000元。之后李某某通过查询发现游某某与其成交的深圳大鹏新区某某村房子的产权属于某某村委所有,并没有出卖的意向。李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向深圳市公安局土洋派出所报案,土洋派出所将此案移交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深圳湾派出所处理,并于2019年3月1日将被告人游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 情况说明,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转账凭证,协议,游某某开户资料,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游某某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公司名义欺骗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隐瞒事实真相,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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