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渝CG****的小型轿车从合川区交通街附近往北城佳苑小区行驶。当游某某启动车辆出发后,因操作不当,撞到前方何某某停放路边的牌号为渝C0****出租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游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送至重庆市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2.2mg/100ml 。
被告人游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已赔偿何某某损失600元,并取得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查询件、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夏某某、唐某某、何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5. 视频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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