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年7月27日、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尤某某**村**巷**号朋友家中吃饭时喝了些酒。同日19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团结村安坑巷17号出发往尤某某西城镇三车佳园方向行驶,行经三车大道12-1号楼路段时,与贺某某驾驶的闽******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后果。同日19时59分,被告人游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同年6月19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游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贺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游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委托书、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证证明、扣押清单、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林德光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4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测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蕊
检察官助理吴静芬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村村**号(联系电话:1525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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