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组,现住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23日23时左右,游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新安县新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宜线与磁铁线交叉口北100米左右处,与道路西侧逆向停放的陕K*****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陈某某)相撞,后豫C*****号车又与道路西侧张某某经营的**村**摩托车销售部店门前停放的13辆车和一根路灯杆相撞,造成多车受损、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1mg/100ml。2019年3月22日游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美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