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0000001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乡**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21时22分,被告人游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贵AA****号正三轮摩托车由贵安新区龙武寨往星湖社区方向行驶,行驶在金马大道与人民大道交叉口10米处,因意识不清,将车辆停在路中,后被民警发现。经检测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林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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