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酒后驾驶闽******二楼摩托车从宁德市蕉城区**派出所前往**小区方向,途经国道**线**KM路段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游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游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血样提取登记表、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尿液提取记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等勘验笔录;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系无证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85967****。
2.卷宗壹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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