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灯光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套“闽E*****”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南靖县金山镇金山村一朋友家吃饭喝酒。当晚20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该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朋友家出发到金山中心小学附近吴某某经营的小卖部购买一箱啤酒,后继续沿金山村村道往金山镇镇政府方向行驶,至金山村三角影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南靖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颖颖
代理检察员:黄国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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