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4时50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Y****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路主路由105国道往大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碧桂路容桂段主路中油BP加油站对开路段时,游某某驾车失控与道路右侧水泥墩发生碰撞,造成粤XY****号小型轿车及多个水泥石墩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路过群众报警,游某某被前来处置的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游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52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1.3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某某已向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顺德容桂**路**号容桂**园**座**号,联系电话138********;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二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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