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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三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下池**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1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起,阮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共谋,由阮某某提供个人资产证明,黄某某、陈某某安排人员前往本市武某某在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简称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并从中赚取提成费。2011年7月,被告人游某某为获取资金,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亦明知为其办卡的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对办理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并从中“提成”的情况下,仍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后提升至40万元人民币)的白金信用卡,交由黄某某、陈某某等人采用pos机刷卡套现方式将授信额度内金额刷出,黄、陈二人从中收取提成及“养卡”费用,被告人游某某将剩余套现款项耗用。2013年5月起,被告人游某某无力归还欠款,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上门催收、邮寄催收函件、电话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但游某某始终未能有效还款。经统计,截止2014年10月,游某某在中国银行办理的白金信用卡已拖欠本金313168.1元。2019年11月19日,游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公安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小青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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