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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侵犯公民信息罪)(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号。被告人游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河北省曲周县人,住河北省曲周县**镇**村**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街**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栗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92********,汉族,本科文化,河北省**市**局交警支队**队辅警,河北省沽源县人,住河北省**市**区**小区**期**号楼**。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8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沽源县**局交警**辅警,河北省沽源县人,住河北省沽源县**镇**街**巷**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范某某、康某某、粟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游某某得知可以通过出售他人的车辆信息赚钱,游某某通过QQ群寻找客户,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50-60元的价格购买信息,卖给客户55-80元。之后游某某通过网络又认识了被告人范某某、康某某等人,游某某从中进行倒卖赚取差价。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游某某通过出售他人车辆信息违法所得共计80912元。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利用百度贴吧、闲鱼网站发布查询车辆信息的广告。在其接到查询订单后,从被告人栗某某、游某某等人处以50-60元的价格购买车辆信息,以60-80元的价格出售。其中出售人员有游某某等人。2019年1月10至4月1日,范某某出售公民信息违法所得共计52479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康某某在QQ群里认识了秦某某(已另案处理、游某某。康某某从秦某某、游某某处得知出售车辆信息可以赚钱,其从秦某某、游某某查询一次车辆信息的费用是50-60元不等。康某某从中倒卖信息以55-65的价格出售,主要出售给秦某某等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康某某通过出售他人车辆信息,违法所得共计36045元。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栗某某从百度贴吧中发现查询他人车辆信息可以获得50元报酬。栗某某便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沽源县**局**辅警,并向李某某说明查询车辆信息可获得50元报酬,每人获得25元,栗某某负责联系业务,李某某负责查询。因李某某使用民警的证书查询,害怕被发现,两人商议每天只查询20条信息。同年3月份,因业务量增加,栗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赵某某,两人商定栗某某负责联系业务,赵某某负责使用证书每天查询20条信息,每条信息给赵某某35元,栗某某获得7.5元,李某某获得7.5元。同年3月20日左右李某某联系任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与任某某商量,由栗某某负责联系业务,任某某负责查询,任某某使用证书每天查询20条信息,每条信息给任某某20元,栗某某获得15元,李某某获得15元。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4月1日,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423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入职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秦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康某某、游某某、粟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范某某、康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游某某违法所得80912元,范某某违法所得52479元,康某某违法所得36045元,康某某属情节严重,游某某、范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42369元,三人属情节严重,其中李某某、赵某某系正式辅警,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李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卉卉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范某某、康某某、粟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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