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乡**街**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晋J****5小型轿车拉着其朋友高某甲、姚某某,从交城县城出发回文水县西城乡杭城村。同日19时10分许,轿车沿交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营村路段时,撞前方同向步行的高某乙,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游某某让高某甲拨打120、110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高某乙已死亡,游某某在现场等候处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游某某负全部责任、高某乙无责任。2020年2月5日,游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辨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姚某某、高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及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乙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让他人拨打110电话、在现场等候处警,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对被害方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爱萍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文水县**乡**街**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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