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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820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无业。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游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08时37分许,驾驶自己牌号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遇绿灯起步后因超速行驶且未让先予放行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小型轿车左侧与由被害人於某甲(男、66岁)所骑沿**路由北向南先遇左转弯方向指示信号灯绿灯左转弯的自行车右侧相撞,致使被害人於某甲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沪******小型普通客车物损2,613元,被害人所骑自行车物损138元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公安内网游某某人口信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书,证实被告人游某某、被害人於某甲和其家属的身份情况,游某某无犯罪记录。另证实由於某乙全权处理於某甲因交通事故被撞身亡的后续赔偿等事宜。

2.公安机关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案发和被告人游某某到案的经过。

3.被告人游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内网游某某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公安内网小型汽车沪******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具有驾驶资格,涉案小型轿车所有者系游某某本人。

4.公安机关图像监控资料复制审批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12.13”交通事故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路-**路信号灯配时说明和相关监控视频,证实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

5.证人於某乙于2019年12月14日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於某甲之子,於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早上8时37分许骑自行车前往其亲家送水果,在**路**路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

6.公安机关电话记录,证实办案民警于2019年12月15日10:20许,电话联系案发时乘坐在被告人游某某所驾机动车上的陈某某,该陈陈述其在事发当时乘坐在肇事小型普通客车的后排右侧座位,该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急刹,其与游某某下车,看到一辆自行车及一男子倒在沪******小型普通客车后方。因该陈不愿配合警方制作笔录,因此警方制作了该份电话记录。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立面图、自行车立面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状况、肇事车辆左侧与自行车右侧发生过刮擦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9]病交鉴字第**号、毒鉴字第**号、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於某甲因交通事故于2019年12月13日11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於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血液内未检出乙醇成分,遗体经检验后火化。

9.道路交通事故物损照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涉案沪******小型普通客车和自行车物损分别为人民币2,613元和138元。

10.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联[2019]鉴字第**号、第**号、**号、**号,分别证实涉案小型普通客车和自行车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定,事故发生时,涉案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67km/h,自行车的行驶速度约20km/h。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1011512019000****号,证实被告人游某某驾驶机动车遇绿灯通过路口时未让先予放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且超速行驶造成事故,被害人於某甲无违法行为。据此,被告人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於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12.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书、收条、(2020)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除保险赔付金以外,另行赔偿了人民币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3.被告人游某某的数次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某某能另行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旭峰

检察官助理:陆一挺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741****;

2.侦查卷二册,证据光盘一张,补充证据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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