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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审查了全案卷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游某某持逾期未审验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CT9****重型自卸货车,沿衢州市柯城区衢化东路自南向北行驶。当日9时49分许,其驾车行至浙西大道路口时,在车辆右转弯过程中,未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车辆在人行横道上碰撞骑行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邵菊某某并碾压,致两车受损、邵菊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邵菊某某经衢州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邵菊某某系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严重盆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及腹部器官损伤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2020年1月19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聚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邵菊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车辆凭证、谅解书、收条、赔偿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丽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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