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7********,汉族,文盲,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村庄**弄**号。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00年6月6日被原宁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并无证驾驶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环岛附近往报恩寺方向行驶,途经宁德市区万安路宁德**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央双黄线左转驶入对向车道,恰遇对向车道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福州鼓楼******号电动自行车顺向直行,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游某某见状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经宁德市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28日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形成死亡。
次日凌晨40分,被告人游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游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游某甲、游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珍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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