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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1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7********,河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村**苑**号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游某某超载驾驶津A****2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天津市津南区津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葛万北路交口向西转弯时,遇王某某沿津歧公路西侧路边由南向北步行。由于被告人游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左侧中部与王某某身体相撞,致王某某倒地,后该车辆左后轮碾压王某某双腿,致其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8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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