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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舒某某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游年松,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灯全,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年松、舒某某、黄灯全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游年松、舒某某合伙以50000元的价格向林场老板刘某甲购买位于其林场内的桢楠活立木20株。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游年松、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游某甲、游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等工人将其购买的桢楠树分两次共计采伐17后运往长宁县龙头镇销售。被告人黄灯全帮助运送工人、参与采伐上述桢楠活立木。2019年7月3日筠连县森林公安局聘请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砍伐的17株树木进行树种鉴定,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17株林木均为桢楠,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遗留的7个桢楠伐桩折算立木蓄积为5.5549立方米。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游年松伙同被告人黄灯全以4500元的价格给张某甲购买位于小地名一档榜的桢楠树5株;以5000元的价格给刘某乙购买位于小地名大田湾的桢楠树10株;以5500元的价格给胡某甲购买位于小地名杨家坝、猫儿顶的桢楠树3株;以2000元的价格给应某某购买位于小地名龙洞湾、半坡头的桢楠树5株;以5500元的价格给胡某乙购买位于小地名从湾洞的桢楠树5株。被告人游年松和黄灯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范某甲、范某丙、范某丁等工人将其购买的28株桢楠树采伐。2019年7月3日森林公安局聘请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砍伐的28株树木进行树种鉴定,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28株林木均为桢楠,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遗留的23个桢楠伐桩折算立木蓄积为9.7525立方米。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游年松被浙江省嘉兴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舒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积极配合调查;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黄灯全经电话通知到案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同日对被告人黄灯全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年松、舒某某、黄灯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黄灯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灯全在犯罪中其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官:母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游年松、黄灯全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舒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828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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