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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林某甲等人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游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楼**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0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0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0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林某甲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夫妇结婚五年仍未能生育。被告人吴某某的母亲即被告人李某某因抱孙心切,于2019年9月联系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帮忙物色女婴,林某乙同意。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帮被告人吴某某节省部分收买费用,便向同案人林某乙谎称其本人也是中间介绍人。2019年9月14日左右,那巴某某同案人那巴某某(另案处理)以生活困难为由准备将腹中的女婴出卖,并前往被告人游某某位于福清市**镇**村的住处,要求游某某帮忙寻找买家收买腹中的女婴,游某某安排那巴某某居住在其住处,并联系被告人林某甲一起帮忙物色买家收买女婴。2019年9月15日1时,同案人那巴某某在福清市高山卫生院生下女婴孙某某,被告人游某某将同案人那巴某某及女婴孙某某接回家中照料。同案人那巴某某欲将女婴孙某某以人民币5.5万元出卖,被告人游某某、林某甲为获取更多好处费,商量后决定将买卖女婴孙某某的价格对外提高至人民币8万元。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联系了同案人林某乙让其带被告人李某某一家到**镇**村游某某家中看女婴孙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到被告人游某某家中看女婴,游某某出具女婴孙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介苗接种登记卡单据及女婴生父生母身份证件相片等给李某某等人看,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看过女婴孙某某后均同意以人民币8万元收买该女婴。接着,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带着女婴孙某某到福清市高山镇普仁医院对孙某某进行体检。女婴孙某某体检无恙后,上述人员到中国银行福清高山支行,由被告人吴某某到中国银行柜台取现人民币8万元交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将女婴孙某某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林某甲从中抽取约人民币1.25万元交予林某乙等媒人,其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并将剩余的约人民币6.75万元带到被告人游某某家中交给游某某,游某某将其中人民币5.5万元交给同案人那巴某某。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号住处被抓获;同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福清市一拂街乐香基二楼被抓获;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号被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在福清市阳下街道北西亭下田自然村被抓获。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30日,女婴孙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后送至福清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照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住院病案记录、出生医学证明、介苗接种登记卡、中国银行明细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情况说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林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林某甲伙同同案人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拐卖儿童1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1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肖旭

代理检察员:林凤娟

2019年12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游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69682****;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05576****;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98571****;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量刑建议书13份;

4.卷宗2册共计240页;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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