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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朱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88********,汉族,大专文化,在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家园****室(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室)。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9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1********,汉族,大学文化,在上海**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佳苑**号**室(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在上海**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赛涧回族**村王台**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合伙,以上海**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和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五洲国际物业部签订合同,代理销售五洲商业广场的地下停车位。2020年1月,为提高并完成该地下停车位的销售业绩,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合谋采用撒钉子扎破小区周边车辆车胎的方式,让业主不敢在小区外停车,迫使业主主动在幸福湾小区购买车位,为此被告人朱某某在淘宝上购买扎轮胎用的大头钉和四角钉等。

1.2020年3月9日晚,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到无锡市锡山区**镇**国际北侧社会停车场内抛撒四角钉等,其中造成车主马某某的汽车轮胎被扎破。

 2.2020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到无锡市锡山区**镇**国际北侧停车场内大量抛撒四角钉等,其中造成骆某某等9名车主的汽车轮胎被扎破。

 3.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合谋撒钉,被告人游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镇**路边抛撒四角钉等,被告人朱某某至锡山区**镇**路路边非机动车道内抛撒四角钉等,其中造成车主张某某的汽车轮胎被扎破。

上述被害车主为此支出汽车修胎、换胎等维修费用共计8000余元。案破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訾某某、卢某某、马某某、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被害人骆某某妻子)损失共计8370元。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被警方敦促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四角钉照片等物证;

2. 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 证人史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害人马某某等的陈述;

5. 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

7.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接受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锡市锡山区**佳苑**号**室;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赛涧回族**村王台**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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