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6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组**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夏某某和夏某乙等人在东莞市**镇**村一出租屋下楼等开门时,游某某与后面下楼的被害人邓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从出租屋出来后,邓某某和游某某仍在争执。双方有人过来劝架。在劝开过程中,邓某某与夏某某发生口角,互相推撞,夏某某和邓某某、蓝衣男子、白衣黑裤男子双方使用砖头互殴。不久,游某某手持酒瓶返回现场,夏某某拿了游某某手中的酒瓶砸到蓝衣男子的头上,游某某继而捡起砖头一起殴打蓝衣男子。邓某某挣脱群众的劝阻,追击被告人游某某,后游某某再次捡起砖头砸了邓某某的头部。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游某某、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日20时,被告人游某某在东莞市**镇**工业区**公司宿舍被抓获;2019年10月2日19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夏某某口头传唤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夏某乙、郑某甲、夏某乙、王某某、郑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游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游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夏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游某某、夏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游某某、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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