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游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西区**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期**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开设赌场案、以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起诉,并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共谋通过“**麻将”APP软件作为赌博工具,组织他人在网上赌博。被告人游某某在“**麻将”APP创建亲友圈供参赌人员赌博,利用**APP等软件建立“**”赌博群进行赌资结算和收取房费。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组织邀约参赌人员在上述亲友圈赌博,制定并发布群规则,每局赌博结束后,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截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二被告人通过收取房费获利共计人民币845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秋颖
检察官助理 :陈 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