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5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丘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黄某某和冯某某(均已判刑)经商量后决定由黄某某提供场所及桌凳,由冯某某提供“暗堡”并召集参赌人员在黄某某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光明村二巷**号三楼的房间开设“暗堡”赌场。该赌场采用轮庄制,庄家安排人员在各自做庄设赌期间充任“堡官”、“堡利”进行打堡和收取、赔付赌资,并通过“赢十赔九”的赔付方式抽水获利。赌场每日21时许开始设赌至第二天凌晨4时许结束。每名庄家挂堡结束,庄家按输赢支付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场地费给黄某某。自2020年2月15日晚至案发,冯某某在黄某某提供的上述场地4次坐庄设赌并支付约950元场地费给黄某某,被告人丘某某则受冯某某的雇请帮其在设赌期间充当堡官或者堡利。案发当日及前一日凌晨,被告人游某某在冯某某挂堡结束后接着设赌,其中游某某充当堡官,被告人林某某充当堡利,二人在设赌后支付给黄某某500元场地费。
2020年2月21日2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博窝点,当场抓获黄某某、冯某某等多名涉赌人员,并缴获赌具暗堡一副、布袋一个、草帽一顶,赌资1805元。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游某某、丘某某被传唤到案;同年5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丘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丘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丘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卷、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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