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游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游某在游甲(在逃)的介绍下,通过互联网下载安装“大亨互娱”APP赌博软件,游某用自己的电话号码在“大亨互娱”APP赌博软件注册并绑定成为游戏代理,游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向熟人介绍等方式宣传该软件的赌博功能,先后有杜某某、周某某、孙某等多人按游某的操作介绍在游某处购买、兑换游戏分值在该软件上进行赌博,游某按5%至10%不等比例从中提成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在互联网上利用赌博软件,开设赌场抽头盈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晓云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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