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游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福清市**镇**村**庄**号。2011年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1月15日,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福清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游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行驶至福清市三山镇三山村五井街阳光烧烤店路段时被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被允许居家醒酒。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12月21日,经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派出所通知,被告人游某主动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游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游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家华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886019****;
2.卷宗2册共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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