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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涉嫌盗窃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桃源县,现住桃源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85年12月7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5月2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7月8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本市**路公交车(车号为湘******)上伺机盗窃,其趁被害人张某某在**院下车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李包遮挡被害人的双肩背包,将其背包内一部蓝色华为牌荣耀8XMAX型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9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游某某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包里查获所盗手机;6月12日,公安机关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电话:1353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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