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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开设赌场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年末,闵某某、祝某某、邓某某等人(均已判)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乐山市市中区佛景乐都酒店7楼,以扑克牌推马股方式开设赌场,以每局盈利的5%抽头渔利,被告人游某某从同年7月入股该赌场,参与经营十余天。

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游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育

检察官助理:雷畅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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