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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林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游某林,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7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游某林以“以租代购”的方式从深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入一辆车牌号为粤BDJ****比亚迪小轿车,并每月向上述公司支付4500元费用。后因游某林未按约定缴纳租赁费用,“**公司”决定将该车收回。同年11月27日下午,游某林与“**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某约定在博罗县**镇**村**网吧路段归还租赁车辆,但双方就比亚迪小汽车收回的细节问题在微信中发生争吵。当日21时10分许,李某某等人驾驶一辆粤BDN****的特斯拉小汽车去到约定地点,游某林见到上述人员下车后欲离开现场。期间,游某林先驾驶比亚迪小汽车倒车,后又加速前进冲向李某某等人停在路边的特斯拉小汽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等人当场将游某林控制并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游某林抓获。经价格认定,上述两辆小汽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3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林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伟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游某林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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