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游某某,曾用名游学礼,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6日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游某某谎称有渠道可以优惠买新车,让被害人张某甲交预付款,张某甲通过中间人欧某某向游某某的银行卡汇款200000元,后游某某又以为新车购保险为由,让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游某某转账7832.3元。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207832.3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游某某以合伙做生意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投资,被害人张某乙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游某某的银行卡转账共计580000元,期间游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返还被害人张某乙170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410000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游某某以合伙买卖汽车做生意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丙进行投资,被害人张某丙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的方式给游某某100000元,后游某某返还被害人张某丙65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丙35000元。
4、2020年8月初,被告人游某某谎称有渠道可以优惠购买新车,让被害人游某甲先向其交预付款,后游某甲女儿游某乙通过微信转了25000元定金给游某某,游某某又谎称全款买车还能享受优惠,2020年8月20日,游某甲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再次向游某某交了66000元,并给游某某现金3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游某甲94000元。
5、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游某某谎称有渠道可以优惠买新车,被害人张某丁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微信给游某某转账50000元;2020年8月21日,张某丁再次通过微信向游某某转账50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丁100000元。
6、2020年7月份,被告人游某某谎称有渠道可以优惠买新车,被害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向游某某转账10000元。2020年7月26日,游某某又以为新车购买保险为由,让被害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452.5元。共计骗取被害人钟某某13452.5元。
7、2020年5月份,被告人游某某以合伙做二手车生意为由,让被害人游某乙进行投资,并承诺赚钱后连本带利进行返还。被害人游某乙第1次、第2次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游某某转账共计70000元后,游某某按照约定连本带利进行返还,共计120000元(其中50000元是返利)。2020年7月份,游某某谎称业务壮大,需加大投资,被害人游某乙于2020年7月6日通过银行卡分2次向游某某转账80000元(其中50000元为本金30000元为预分利润),2020年7月9日,被害人游某乙委托刘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游某某转账99600元(其中60000元为本金39600元为预分利润)。后游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被害人游某乙10000元。2020年7月游某乙共投资本金为110000元,其中第1次、第2次投资中,游某某给被害人游某乙的投资返利50000元,期间还退还被害人游某乙10000元。被害人游某乙实际被骗50000元。
8、2019年3月份,被告人游某某谎称可以低价购买二手车,被害人黄某某给游某某30000元用于购买二手车,游某某将钱挥霍,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30000元。
被告人游某某诈骗金额总计:940284.8元,全部用于归还借款及挥霍。
被告人游某某于2020年9月2日主动到广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龙斌
检察官助理 杨雨川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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