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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房。2012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延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龙哥鸡馆老板李某某打电话到店里面,叫接电话的被告人游某某给他把吧台上的包放好,里面有贵重物品。游某某拿包的过程中将包打开看见里面有钱,就将包拿到吧台内将包内的15000元钱盗走,并将自己手机中的电话卡销毁、拉黑李某某及其同事的微信。被告人游某某盗窃所得的15000元现金,已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游某某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翔宇

                                               检察官助理 文思翔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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