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游同新,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从化区**街道**路**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同新、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同新、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7月22日,被告人游同新、张某某与同案人黄某甲(现用名黄某乙,已判决)共同策划抢劫的士司机现金。当日凌晨1时许,游同新、张某某与黄某甲三人在本市武陵区***楼前乘坐鲁某某驾驶的湘*****号出租车,黄某甲坐在副驾驶负责指路,将车骗至常德市**门前偏僻地段停下。车停下后,坐在司机正后方的游同新左手按住鲁某某,右手持刀架在鲁某某的脖子上威胁他“搞点路费”,黄某甲、张某某搜鲁某某的身。鲁某某被迫掏出100元零钱给黄某甲,三人见钱到手即下车逃跑。抢得的现金被黄某甲在逃跑过程中丢弃未找回。2019年9月29日,张某某主动到湖南省澧县公安局火连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游同新、张某某、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同新、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同新、张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游同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游同新、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游同新、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游同新、张某某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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