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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组织卖淫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游某某(绰号老游),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游某某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游某甲(均已起诉)等人在惠安县、泉港区等地的酒店、旅馆等场所发放印有电话号码的招嫖卡片。在接到电话后,向对方介绍性服务价格、项目等内容,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田某某、向某某、陈某某、张某甲、许某甲、徐某甲、商某甲、蒋某甲、蒲某甲、徐某甲、高某甲、“棉花糖西”、“香田”、“亚秋”、“老二”、“全丰”等多名卖淫女子派单,组织上述卖淫女前往惠安县的泊捷、天天快捷、霞张公寓、易家宾馆等酒店宾馆,以及泉港区的安欣、大象、德和等酒店宾馆,以人民币300元至800元(币种下同)不等的价格为男子提供性服务,被告人游某某等人从嫖资中抽头100元至400元不等的获利。

在前期,被告人游某某占股50%,卢某甲和卢某乙各占股25%,其中游某某作为主要组织者,负责招聘卖淫女、联系卡片制作商家、接听客人电话、联系酒店、组织卖淫女到指定酒店房间卖淫;卢某甲、卢某乙等人负责到酒店内分发招嫖卡片、接送卖淫女上下班、在酒店宾馆望风、有时结算嫖资等工作。在后期,为和其它组织卖淫团伙竞争,垄断惠安“市场”,被告人游某某伙同卢某甲、卢某乙等人商议决定,实施“划分酒店”、共用上述卖淫女的模式组织卖淫,其中游某某、卢某丙、游某甲负责泉港区及惠安的皇都、金樽、伟华、怡都等酒店宾馆,由游某某负责招聘卖淫女、联系卡片制作商家、接听客人电话、联系酒店、安排卖淫女到指定酒店房间卖淫,由卢某丙、游某甲负责分发招嫖卡片、接送卖淫女、在酒店望风、偶尔收取嫖资等工作,抽头获利由三人平分;卢某甲则负责南洋、小鹏、霞张、大源、兴月等酒店宾馆,自己联系制作卡片、接听客人电话、分发卡片、安排卖淫女到酒店卖淫、接送卖淫女、望风、收取嫖资,抽头获利全部由本人赚取;卢某乙则负责易家、迅发、凯悦、AK等酒店宾馆,自己联系制作卡片、接听客人电话、分发卡片、安排卖淫女到酒店卖淫、接送卖淫女、望风、收取嫖资,抽头获利全部由本人赚取;此外,天天快捷、泊捷、恒东等酒店宾馆,三方均可共同分发。

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游某某、卢某甲、卢某乙三人合伙组织卖淫期间,共抽头获利至少47361元,其中游某某获利至少31574元,卢某甲、卢某乙分别获利至少15787元。

2017年10月后,被告人游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游某甲等人抽头获利共计459674元,其中游某某、游某甲、卢某丙一方组织卖淫至少456次,共抽头获利至少306474元,三人分别获利至少102158元;卢某甲一方组织刘某甲等多名卖淫女卖淫至少396次,抽头获利至少115200元;卢某乙一方组织卖淫至少192次,抽头获利至少38000元。综上,组织卖淫期间,被告人游某某个人获利至少133732元,卢某甲个人获利至少130987元,卢某乙个人获利至少53087元,卢某丙个人获利至少108158元,游某甲个人获利至少132158元。

被告人游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在江西省修水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招嫖卡片物证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陈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卢某甲、卢某丙、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伙同他人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十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映红

检察官助理林梅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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