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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朱某竹等伪造货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Z75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伪造货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竹,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伪造货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邱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伪造货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邱林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邱林三人利用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和喷墨打印机、油墨、水印丝网压模器等工具,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寸龙桥路186号保利城小区3期1栋2 单元1202号房屋和新都区大丰镇太平碑路100号花满庭小区3 期3号楼1601号房屋内伪造人民币。2020年7月3日,民警依法对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寸龙桥路186号保利城小区3期1栋2 单元1202号房屋和新都区大丰镇太平碑路100号花满庭小区3 期3号楼1601号房屋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了大量的百元面额假币以及制造假币的工具。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鉴定:现场查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金额共计243300元。

2020年7月3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寸龙桥路186号保利城小区3期1栋2单元12楼将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挡获。2020年7月3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太平碑路100号花满庭小区3 期3号楼1601号将被告人邱林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邱林伪造货币,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灿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邱林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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