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Z75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伪造货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竹,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伪造货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邱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伪造货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邱林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邱林三人利用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和喷墨打印机、油墨、水印丝网压模器等工具,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寸龙桥路186号保利城小区3期1栋2 单元1202号房屋和新都区大丰镇太平碑路100号花满庭小区3 期3号楼1601号房屋内伪造人民币。2020年7月3日,民警依法对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寸龙桥路186号保利城小区3期1栋2 单元1202号房屋和新都区大丰镇太平碑路100号花满庭小区3 期3号楼1601号房屋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了大量的百元面额假币以及制造假币的工具。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鉴定:现场查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金额共计243300元。
2020年7月3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寸龙桥路186号保利城小区3期1栋2单元12楼将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挡获。2020年7月3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太平碑路100号花满庭小区3 期3号楼1601号将被告人邱林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邱林伪造货币,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灿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朱某竹、邱林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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