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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九江受贿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游九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隆昌市**院**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隆昌县**镇**路**号**幢**单元**号。2019年4月15日,隆昌市监察委员对被告人游九江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辩护人曾从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隆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游九江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游九江利用担任隆昌市**院**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50.27万元及价值1.554万元的烟酒。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下半年,张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游九江的办公室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游九江在办理**的过程中,在隆昌“**茶楼”内,收受张某乙送的感谢费现金9800元;

3、2013年的一天,徐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游九江办公室送了游九江1000元钱;

2018年1月左右的一天,徐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游九江办公室送了游九江1000元钱;

4、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四川**公司技术副所长黄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该公司的关照,在隆昌“**茶楼”送了游九江5000元钱;

2015年的一天,黄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该公司的关照,在隆昌**家属区附近送了游九江5000元钱;

5、2019年2、3月份的一天,符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的关照,在游九江的家中送了游九江4000元钱;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符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以拜年为名义在原**小学附近送了游九江4000元钱;

2018年夏天,符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隆昌**农家乐请游九江吃饭的时候送了游九江3000元;

2017年下半年,符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请游九江到其家吃饭的过程中送了游九江3000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符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请游九江到隆昌**农家乐吃饭的过程中送了游九江3000元;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符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请游九江到符某某**公司附近的“**饭店”吃饭的过程中送了游九江3000元;

6、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赖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隆昌**小区对面停好车后,赖某甲在其车上以拜年为名义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

7、2015年或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段某某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重庆荣昌城区一个歌城外面送了游九江5000元;

8、2019年春节前的一个中午,邱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请游九江到**吃饭的时候送了游九江4000元钱;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邱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请游九江到隆昌 “**馆”吃饭的过程中送了游九江4000元钱;

2015年年度或2016年年初,邱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开车送游九江回隆昌**家属宿舍的过程中,在其车上以拜年为名义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017年1月的一天,邱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请游九江到**茶楼喝茶的时候拿了20000元给游九江;

2017年夏天,邱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开车送游九江回**家属宿舍门的过程中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9、2016年年初,隆昌市**院**长余某某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弟妹徐某乙案子上的关照,在游九江办公室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10、2016年2月,张某丙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的关照,以拜年为名义在**宿舍旁送了游九江3000元钱;

11、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刘某甲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他及郑某甲、钟某某的关照,刘某甲代表郑某甲、钟某某在**送了游九江30000元钱;

2018年年初,刘某甲、郑某甲、钟某某申请**不久,刘某甲在开车送游九江回家的过程中送了游九江20000元钱;

2018年10月的一天,郑某甲在请游九江到西区**局上面的一个羊肉馆吃饭的时候,送了游九江6000元钱;

2019年春节前,游九江和刘某甲一起在**宾馆喝茶的时候,刘某甲送了游九江6000元钱;

12、2019年春节期间,何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小区门口以拜年为名义送了游九江2000元钱;

2018年初,何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请游九江到东区**馆吃饭的时候送了游九江2000元钱;

2017年2月左右的一天,何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隆昌**中大门口以拜年为名义送了游九江4000元钱;

2017年左右的一天,何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隆昌原**小学附近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13、2016年6月的一天,贺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请游九江到内江一家餐馆吃饭时候送了游九江3000元钱;

14、2016年6月的一天,张某丁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到游九江家楼顶上来找到了游九江,并送了游九江5000元钱;

15、2016年10月的一天,内江**公司负责人刘某乙为了感谢游九江在其承接**业务时对其的关照,在请游九江吃晚饭的过程中送了游九江3000元;

16、2016年10月的一天,**公司的负责人官某某为了感谢游九江委托了其的公司来**,为其们公司创造了利益,在游九江办公室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另外,在2016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官某某以团年为名义请游九江吃了饭,并在饭后打麻将的时候拿了3000元钱给游九江“打底”。

17、2017年上半年,赖某乙为了寻求游九江的关照,到游九江办公室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019年春节前,游九江和赖某乙在隆昌“**”小区吃了饭之后,赖某乙为了寻求游九江的关照,在饭后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18、2017年4月,四川**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甲受唐某某委托,在其车上送了游九江感谢费20000元钱;

19、2017年6月,杨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哥哥杨某乙的关照,在游九江办公室送了游九江20000元钱;

20、2017年年底,张某戊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宾馆附近找到了游九江,游九江上了其车后其以拜年为名义送了游九江6000元钱;

21、2017年年底的一天,张某己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请游九江到隆昌“**”火锅店吃饭之后,送了游九江5000元钱;

22、2017年春节期间的时候,郑某乙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约游九江及家人一起在隆昌**宾馆吃饭的时候,以给游九江女儿压岁钱的名义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3、2016年年底,刘某丙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其车上的时候其送了游九江1000元钱;

24、2018年上半年,喻某某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请游九江到**吃饭之后,委托尹某某帮其送了游九江5000元钱;

25、2018年1、2月份的时候,张某庚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请游九江到**大酒店对面“**茶楼”喝茶的时候,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6、2018年2月,**公司的王某乙受其老板李某甲的安排,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们公司的关照,在**院办公楼四楼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7、2018年4、5月份,张某辛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她的关照,在游九江办公室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8、2018年5月,沈某某受其同学王某丙的委托,为了寻求关照,在**院对面**局楼下在其车上送了游九江9900元钱;

2019年春节前,王某丁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她的关照,在**酒店茶楼送了游九江价值3960元的6瓶装的1573高度白酒一件和价值1560元的两条大重九香烟;

29、2018年9月份,游九江在前往云南陆良时,李某甲为了寻求游九江的关照,在游九江住的宾馆内拿了20000元钱给游九江;

30、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丙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安岳**局办公楼一楼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018年9月,杨某丙在隆昌**大酒店请游九江吃饭的时候,在吃饭的雅间送了游九江11000元钱;

2018年11月份,杨某丙为了寻求游九江对邱某乙的关照,在游九江办公室送了游九江2000元钱;

2019年1月,杨某丙请游九江及家人到**大酒店吃饭的时候,趁其他人不注意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019年1月,杨某丙约游九江去其承包的水库拿鱼的路上,杨某丙在游九江车上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因为资中**局的朋友要来隆昌耍,游九江有事不能陪同,就让杨某丙送了一件价值3960元的1573就到其们吃饭的**。

2019年春节前,杨某丙在城南车站的马路边上送了游九江一件价值3720元的五粮液酒和价值1560元的两条大重九。

31、2018年中秋节前,郭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隆昌**请游九江吃了饭,在饭后开车送游九江回家时送了游九江20000元钱;

32、2018年10月份,黄某乙为了让游九江关照其兄弟黄某丙,在自己车上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33、2019年春节前,李某乙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支持,在**小学旁边送了游九江4000元钱、一条价值780元的大重九香烟、两瓶杂牌白酒;

34、2019年春节前,陈某某为了寻求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在和游九江一起在**宾馆一楼喝茶的过程中,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35、2019年春节前,张某壬为了感谢游九江对其的关照和支持,约游九江到**茶餐厅吃了饭,在饭后张某壬委托谯某某送了游九江5000元钱;

36、2015年上半年,在游九江去昆明处理秦某某妻子黄某丁申请的**时,秦某某在游九江们一起吃晚餐时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015年的一天,秦某某在请游九江到隆昌“**”餐馆吃饭时,送了游九江10000元钱。

2016年、2018年、2019年三年的春节前,秦某某都以团年的名义请游九江吃了饭,也都送了游九江4000元钱,共计三年送了游九江12000元钱。

共计32000元钱作为私用。

案发后,被告人游九江退缴赃款人民币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文书、主体身份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游九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九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隆昌市**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其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游九江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卷,《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散页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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