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徇私枉法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6********,汉族,专科毕业,珙县公安局原国保大队教导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珙县公安局**栋**楼**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7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7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该院第三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经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商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指定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本案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13日晚,余文兵(已判)等人驾车途经珙县**镇**煤矿**队食堂附近时,与身穿警服在路边招手搭车的狱警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随后余文兵、“小白”等人持随车携带的砍刀和钢管追打彭某某到食堂门口,将其打倒在地,见到食堂门口警察人数多才离开,还叫嚣可以按照车牌号找他。时任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的被告人游某某分管打黑中队,在警综平台上看到该警情后安排打黑中队长曾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该案。2009年2月16日珙县公安局对余文兵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当日将余文兵抓获并刑事拘留、并于2月19日办理延长拘留期限手续。经余文兵父亲余某某请求,2月19日饶孟源向被告人游某某请求对余文兵取保候审。游某某为徇同饶孟源的同学、朋友私情,在明知余文兵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刚办好延长拘留手续还未宣布的情况下,当日安排曾某某为余文兵办理取保候审。2月19日被珙县公安局法制部门拒绝办理取保候审后,又于2月20日安排曾某某补充提交被害人彭某某出具的赔偿协议给法制部门,办理了余文兵的取保候审手续、收取5000元保证金并于当日释放。对余文兵取保候审后,刑警大队打黑中队未再进行余文兵寻衅滋事案的任何侦查工作,却于2009年11月以余文兵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没收了5000元保证金,并在2011年12月21日为完成珙县公安局清理积案任务办理了假的破案审批手续。此后余文兵寻衅滋事案未作其他任何处理,直到2012年3月游某某调离刑警大队岗位;余文兵因此逃避了刑事追诉,未受到任何处罚。

余文兵在本案未受到刑事处罚后更加嚣张,于2013年、2014年两次再度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中2014年再次纠集多人公然到监狱管辖范围内殴打狱警。后余文兵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多次实施其他犯罪行为,2018年被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2020年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8万元,其中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游某某任职文件及刑大分工通知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游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余文兵故意包庇,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后续也不组织开展侦查取证使其不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玉平

检察官助理:方继春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九张、散页十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