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顺,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高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李顺、何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收买被告人李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陈某乙、高某某、闵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银行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200余套(每套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之后加价卖与他人。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持卡人吕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张某乙、陈某丙等人收买银行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0套,之后加价卖给陈某甲、温某某。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持卡人严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人收买银行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6套,之后加价卖给陈某甲、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何某某、李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顺于2019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何某某、李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珙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880****;被告人李顺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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