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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坊**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4年2月12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于201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1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南路**街坊**号,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被告人温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蒙K**轿车,先后三次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原鄂尔多斯监狱旧址进行盗窃旧址内的暖气片,电缆线等物品后出售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二人日常开销。其中从上述地点盗窃暖气片8组,价值合计1636.28元;盗窃5、6米左右电缆线后以900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出售给收废品人员。

2、2020年9月,被告人温某某驾驶蒙K**轿车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原鄂尔多斯监狱旧址,盗走该旧址内的3、4米左右电缆线后以700元的价值将电缆线出售给收废品人员。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温某某再一次驾驶蒙K**轿车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原鄂尔多斯监狱旧址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未窃取到财物而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温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36.28元;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36.28元。被告人温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孙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最后一次实施盗窃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呼毕图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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