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汉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4********,现住新兴县天堂镇**村委**村**号,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温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 被告人温某甲通过微信向微信号昵称为“A-****”的男子购买了苏卡达陆龟3只并一直放在家中饲养。2020年3月27日,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温某甲住宅内查获苏卡达陆龟(活体)3只并依法予以扣押。经查证,温某甲不能提供有关陆龟的合法来源证明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收购陆龟的相关手续。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陆龟3只,经鉴定确定均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3只苏卡达陆龟的涉案价值为7500元。非法贸易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可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线索移交通知书、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截图图片、证明等书证;2、证人温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非法购买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苏卡达陆龟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