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43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8********,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万宁市**镇**村路口处向肖某甲贩卖毒品一次,得款100元(毒品被公安机关扣押);2016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又在万宁市**镇**处向肖某甲贩卖一次,得款200元并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民警从温某某处扣押毒资200元,从吸毒人员肖某甲处扣押毒品2包。经鉴定,扣押毒品净重1.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毒资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肖某甲、吴某某、肖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茂和
2016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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