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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16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温某甲向被害人唐某某、袁某某等人谎称可以帮没有深圳居住证的人办理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并表示包过及承诺退款。从2019年5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温某甲向被害人唐某某、袁某某收取了31个报考人的资料及费用345600元人民币。收取钱款后,被告人温某甲将其中89000元给予中间人黄某甲办理相关事宜,其他钱款用于开销、还款、赌博等。在案发前,共归还被害人75600元,案发后归还10万元。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温某甲还通过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吴某甲、董某某51025元。期间,被告人温某甲以办证、包过等虚假承诺,收取被害人部分定金,后将钱款用于还款、消费、赌博等,在未按照承诺实际帮被害人办理证件的情况下,又以考试需要收取全款等虚构的理由,收取全部钱款。

2019年7月,在报考人均要求退款,并以报警相威胁时,被告人温某甲又以合作投资该项目为由,收取被害人黄某乙54000元作为办证款,承诺每办证一本给予被害人500元,在收取钱款后实际用于归还被害人及自己消费。

2019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温某甲主动到派出所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借据、还款计划书、微信聊天记录、考生报告信息核查表、还款协议书、收据、赔偿协议谅解书、追加被害人申请、转账记录、征信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黄某甲、田某某、温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唐某某、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温某甲自动归案,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然

检察官助理:刘青青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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