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在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其家中,利用捡拾的手机及手机中的微信,以购买彩票为名添加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中心街彩票店内的工作人员赵某某为好友,之后向赵某某发送一个链接,链接打开后内容为其选购的彩票号码,要求赵某某按照链接中的号码购买彩票,并在彩票开奖后将链接内容更改为中奖号码,以赵某某打错彩票为由,要求赵某某赔偿其中奖损失,从赵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1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温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敏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4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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