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6********,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02时53分许,被告人温某甲醉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石城县**镇**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路**餐馆门口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谢某甲驾驶的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正常行驶由温某乙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被撞后温某乙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又侧倒至停放在停车位内的闽C*****小型普通客车,后浙G*****小型轿车再又与前方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赣B*****小型轿车、两辆无牌三轮车碰撞,三轮车因惯性又碰撞前方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赣B*****小型轿车,造成谢某甲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浙G*****小型轿车、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三轮电动车、闽C*****小型普通客车、赣B*****小型轿车、赣B*****小型轿车、两辆无牌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温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温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4.81mg/100ml,死者谢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温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车辆性能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刻录光盘;4.证人曾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温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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