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许,在仙游县鲤南镇西埔安置房78号地14号楼楼下,被告人温某甲与前妻郑某某因安置房房产纠纷发生争执,郑某某后腰部被被告人温某甲用手殴打致伤,经鉴定,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温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温某甲于2020年6月19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温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甲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温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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