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25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03年11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经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温某甲虚构自己是省公安厅刑侦局警察温某乙的身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与多名女性被害人的交往中多次实施诈骗。具体如下:
1、2017年期间,被告人温某甲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以上述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甲认识并开始交往。2018年2月25日、26日,被告人温某甲以帮陈某甲的外甥被公安机关处理一事疏通关系需要花费为由,骗取陈某甲微信转账合共人民币9000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温某甲以上述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乙的亲戚谢某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于2019年8月初通过谢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乙,并以可以帮忙调查陈某乙的弟弟被扣车辆的去向为由,骗取陈某乙微信转账所谓走关系所需费用合共人民币7800元。
3、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温某甲以上述虚假身份在被害人卢某某经营的广州荔湾区**路**号铺配眼镜并认识被害人卢某某,其后于同月16、19日分别以需要打美容针及充话费为由骗取卢某某微信转账合共人民币5200元。
4、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温某甲以上述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认识并发展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家中装修需用钱及朋友急需30万现金周转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先后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10日两次转账合共人民币36万元到温某甲的工商银行账户。至2019年6月,温某甲的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2528.85元,期间温某甲仅归还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6月,李某某发现温某甲的虚假身份后察觉受骗遂报案。
2019年8月20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海区**街区**座楼下抓获被告人温某甲,并从其居住的**街区**座**房内搜查出一张伪造的姓名为“温某乙”的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的工作证、三件警察制服短袖上衣和一条警用领带、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条汽车钥匙、一本汽车行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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