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路**巷**号,住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村,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温某某驾驶辽H****8轿车,到达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繁荣大街兴隆锦绣家园小区西门附近,无故将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任某某、孙红分别停放在小区西门北侧路旁的辽H****0、辽H****7、辽H****6、辽H****3、辽H****9白色轿车车身喷上黄色油漆。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喷油漆轿车损失价值总计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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