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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87********,中专文化,现住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新兴县公安局对温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温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甲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在新兴县**镇**村**号其住宅二楼大厅处容留倪某某吸食毒品摇头丸4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倪某某、莫某某、温某乙、温某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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